浙工大机械学院党〔2023〕9号关于印发《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郑洁发布时间:2023-09-06浏览次数:258

学院各学生党支部:

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采取二级管理模式,由学院党委指导、统一存放,档案原则上由各基层党组织集中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发展党员材料。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归入5个阶段25个步骤的过程性材料。申请入党阶段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与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和教育阶段的材料,包括团内推优材料、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公示表;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的材料,包括党员发展对象征求意见材料、发展对象公示表、政审外调材料、政审结论性意见、发展对象党课培训结业证书;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包括自传、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材料,包括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党课培训结业证书、《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征求意见材料、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

其他上级要求的归档材料。

()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处分材料。党员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五条 党员档案管理

(一)学院党委对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本院的学生党员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和专项检查。机械楼D544办公室为学生党员档案集中存放地,学院为各学生党支部配备相应档案柜。学院党员档案室管理员由党委组织员和学生党建辅导员担任。

(二)各党支部书记为本支部档案管理第一负责人,各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一名支委担任党员档案专管员。党支部的档案管理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原则上,本支部学生党员档案经手权限限于本支部书记和档案专管员。

(三)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支部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六条 党员档案借阅和转递

(一)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二)学生党员档案实施严格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流程。学院固定日常学生档案查阅、借阅值班日,开学季和毕业季按照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开展档案转递工作。凡查阅查阅、借阅和转递党员档案,党支部须持档案柜钥匙前往档案室,并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员档案查阅/领取记录》登记备案。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党支部将其党员档案交由学院党委转接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院党委做好转接登记。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纳入党支部党建基础工作考核。

第八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管理人员及经办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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