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工大党组〔2017〕9号

发布者:郑洁发布时间:2017-10-30浏览次数:10

学校各党委(党总支)、党群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7年10月30日

    

     

 浙江工业大学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有关精神以及浙江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全校教职工党员、离退休党员、学生党员等各类党员应当按照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主动、按月交纳党费。收缴党费须使用党委组织部统一下发的《党费缴纳收据》,党员使用《党费证》。

党费使用

第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四条 使用党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五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交纳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比例上缴浙江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返还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并结合党内活动和专项工作以适当方式下拨专项经费,其余由学校党委留存使用。

第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开展党员培训活动。(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七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范围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主题党日活动、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与组织管理工作相关的材料费、印刷费、工本费等,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七)经集体研究认定的党建活动所必须的其他合理费用。

党建课题研究经费、评审费、支部书记工作补贴等,不能从党费中开支。

第八条 党费开支标准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员参观学习地点的选择须充分体现党内活动的政治性,确保党费支出的必要性。

第十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结合实际,制定所属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的相关程序,明确党费使用事前审批、事后核算、审核、报销等制度。

党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办,并对党费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党费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管账户。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存入账户,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每年6月、12月将所收缴的党费直接存入学校党费帐户,凭学校计划财务处的对账单和“党费交纳清单”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党费交纳手续,领取《党费缴纳收据》。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须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浙江省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公布。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做好党费工作台账,并须于每年12月底就本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挪用乱用党费的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工业大学党费使用管理办法》(浙工大党组﹝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