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党委(党总支)、党群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7年10月30日
浙江工业大学党员教育活动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活动经费是指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安排预算并划拨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条 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应坚持厉行节俭、统筹安排、略有结余、精细合理使用的原则,用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等方面,努力为广大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基础保障,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且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其中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支出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应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培训费。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培训活动所需的制作费、讲课费、矿泉水费等费用。
(二)资料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学习的报刊、书籍等。
(三)表彰费。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奖金、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牌及会议会务等费用。
(四)“党员之家”建设提升费。“党员之家”添置、更新基本设施等费用。
(五)学习考察费。包括:
1.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门票、讲解费。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3.伙食费,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经批准可在非同城就餐,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伙食费不超过总经费额度的20%,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第四条 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使用实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制度。
党员教育外出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所在党委(党总支)提出活动申请,经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由所在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对活动情况、经费支出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经费报销时须附上本次活动的审批单等,并原则上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第五条 各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记录和存档本单位使用党员教育活动经费支出的账目明细,每年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将作为各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